6月22日,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五個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支某某、張某、管某某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支某某伙同被告人張某于2016年3-5月間,在本溪市平山區(qū)支某某家及附近、明山區(qū)萬豪酒店附近,先后多次以每瓶150元至200元不等的價格,向吸毒人員劉某某等四人販賣復(fù)方鹽酸可待因糖漿477瓶(含磷酸可待因共計57.24克),從中非法獲利。
被告人管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16時許,在本溪市平山區(qū)支某某家附近,受支某某母親李某(另案處理)指使,向吸毒人員劉某某販賣復(fù)方鹽酸可待因糖漿1瓶(含磷酸可待因0.12克),將贓款200元交給支某某。
三被告人均犯販賣毒品罪,被告人支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管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案例二 王某1、王某2非法持有毒品案
2016年5月19日9時許,被告人王某1受被告人王某2指使到大連市中山區(qū)桃源街圓通快遞中心領(lǐng)取快遞郵件時,被偵查人員抓獲,在其身上查獲甲基苯丙胺(冰毒)晶體粉末1袋,凈重0.02克;郵件內(nèi)查獲甲基苯丙胺晶體3袋,凈重共1437.4克,含量分別為38.8%、35.7%、32.8%。隨后,偵查人員至王某2家中將其抓獲,從其家中查獲甲基苯丙胺晶體2.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2.6克。
被告人王某2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被告人王某1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撤銷其因犯聚眾斗毆罪宣告的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有期徒刑三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其余三個案例為:王某一、王某二、湯某某、宋某某運輸毒品案;牛某某等四人販賣、制造毒品案;于某某、傅某等八人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