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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老年打工族”生存狀態(tài) 他們的權益受損誰來管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張樂悅/文 記者 趙敬東/攝 | 發(fā)布時間: 2017-03-24 10:00
  如今,不少企業(yè)從節(jié)約人力成本角度考慮,熱衷于聘用退休人員,而很多退休人員也樂于“發(fā)揮余熱”。但是從退休的“老年打工族”的合法權益角度來說,他們確實處于弱勢地位。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這些勞動者繼續(xù)在用工單位工作,也不再受《勞動法》所指的“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一旦這些“老”員工遇到勞動糾紛,往往會遭遇維權尷尬。他們的權益又該如何有效地被保護呢?



退休后的“老年打工族”在社區(qū)做保潔員
 
  記者調查:“老年打工族”的生存現(xiàn)狀
 
  為更好地了解“老年打工族”的生存現(xiàn)狀,本報記者在近兩周走進了沈陽市的部分老年打工族群體,,試圖了解他們退而不休的動機和從事什么樣的工作。
 
  鏡頭一:退休再工作只因閑不住
 
  “我是一名人民教師,退休前教數(shù)學,初高中學生的數(shù)學我都能輔導。”陳老師說自己退休前在一所高中當老師,退休后,對一下子就閑下來的生活,陳老師突然有點兒不適應了。“生活節(jié)奏慢了好幾拍,我都不知道該干點兒什么好了。”陳老師如是說。
  陳老師告訴記者,自己是通過同事介紹,到一家輔導機構里當“一對一”輔導老師的。這樣一來,陳老師退休后反而過得更加忙碌充實,每月的收入比退休金還要高,而且補習的內容都是以前講過的,可謂是輕車熟路。陳老師對自己如今的生活非常滿意,成了一名“老年打工族”的他感到樂此不疲。
  自從再“上了班”,陳老師似乎又找回了年輕時的生活節(jié)奏,他對記者說:“我一輩子閑不住,如果不讓我講課了,我還真挺難受呢。”
 
  鏡頭二:用人單位招聘老年人更實惠
 
  “我覺得應該辦幾場老年人專場招聘會,特別適合我們這樣的企業(yè)。”一家物業(yè)管理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像我們公司的崗位大多都是保安、保潔等,比較適合老年人干。老年人的性格比較穩(wěn),責任感也比年輕人要強一些,另外與人溝通也能比較順暢。最重要的是,公司提供的每月1600-1800元工資很難招到年輕人,不少老年人能接受這個工資,并且退休的老年人都有社保,公司也就不用再給他們上保險了。”
  “他們不需要做崗前培訓,來了就能直接上手開始工作,而且他們能傳藝帶徒,幫企業(yè)培養(yǎng)技術人員。”一家機械公司的負責人向記者坦言。除了看中退休人員的技術外,從控制人力成本角度考慮,聘用退休人員可以節(jié)省不少成本。“雇用適齡勞動者,企業(yè)要交五險一金,而聘用退休人員,根本不用考慮這么多。”
  記者通過采訪了解到,不少企業(yè)從節(jié)約人力成本角度考慮,熱衷于聘用退休人員,除對老年人不用考慮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隨時解除聘用關系,也不用考慮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等問題。因此,不少企業(yè)往往更愿意聘用老年人,但這也給老年人帶來了不少維權隱患。 
 
  實際困難:超退休年齡很尷尬
 
  據(jù)了解,“老年打工族”作為一個特殊群體,其勞動糾紛呈上升趨勢。
  近日,記者接待了一位已經退休的陳師傅。他告訴記者,自己自2010年退休后,便重新找了一份工作,在一家修理廠工作,與廠方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每月工資是1200元。之后,該廠效益不佳,工資月月拖欠,當初承諾的工資標準也從未兌現(xiàn)。陳師傅想通過勞動部門要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但勞動部門負責人說,陳師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他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屬于無效的,無法申請勞動仲裁。
  另一位已經年過花甲的陳老先生退休后在一家工廠工作。去年,陳老先生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其家人認為,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應屬工傷,但社保局對工傷申請不予受理,陳老先生家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社保局表示,按照法律規(guī)定,受理工傷認定申請,須申請人與其所在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陳老先生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依法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
  法院認為,事故發(fā)生時陳老先生已年滿60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他一直未辦理社會保險,要求享受工傷待遇于法無據(jù)。法院判決,維持社保局不受理陳老先生工傷申請的決定。
 
  尋找癥結:退休就業(yè)的“法律空白”
 
  遼寧安行事務所李越律師表示:中國在退休人員再就業(yè)的勞動關系方面尚存在法律空白?!秳趧臃ā泛汀秳趧雍贤ā肺磳⑼诵菰倬蜆I(yè)人員納入保護范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jù)法律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從目前法院審結的一些勞務官司看,“老年打工族”與企業(yè)產生糾紛的數(shù)量在不斷上升。他們從事的往往是間斷、臨時性工作,由于缺乏保護意識,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在維權時存在難度。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安排老年人從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yè)。但根據(jù)勞動法律法規(guī),老年人又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工傷無法認定,沒有經濟補償,法律的沖突,導致退休人員被返聘后產生的糾紛遭遇法律適用尷尬。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未將退休再就業(yè)人員納入保護范圍,用人單位和返聘人員不能依據(jù)法律主張權利和承擔義務。
  現(xiàn)實當中,退休人員大多沒有求職應聘經驗,且很少與對方簽訂合同,即使簽了合同,也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不少退休人員為了找份工作,盲目就業(yè),一旦發(fā)生用人單位隨意辭退、拖欠或不支付工資、同工不同酬等現(xiàn)象,他們很難維權。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退休打工族”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齡,不在《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內?!秳趧雍贤ā匪{整的范圍,只能是用人單位與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
  在我國,“勞動者”是年滿16周歲處于勞動就業(yè)年齡內(國家法定的企業(yè)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的人員?!秳趧臃ā返?8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一些退休人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前述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其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當屬無效。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guī)定,只有“職工”才屬于工傷事故的主體范圍,而退休人員已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自然不能成為職工,也不再是《工傷保險條例》所保護的對象。
 
  律師提醒:退休人員再就業(yè)應簽勞務合同
 
  李越律師表示,有不少老年人為了找份工作干,有的時候會上當受騙,吃了不少虧,卻不好維權。一旦發(fā)生用人單位隨意辭退老年人、拖欠或不支付老年人工資、同工不同酬等現(xiàn)象,勞動部門很難為老年人維權。從目前接到的舉報來看,遭遇侵權的老人從事的往往是間斷、臨時性工作,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在維權時存在不小的難度。退休人員應聘時,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雇傭或勞務合同,明確雇傭期間的工作內容、報酬、醫(yī)療、其他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在發(fā)生糾紛后,退休人員可以按照合同法(并非《勞動合同法》)來爭取權益。
  “老年打工族”如與用工單位發(fā)生爭議,或在工作中發(fā)生不測,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以雇員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傷殘鑒定,要求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