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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不用見面 “紙”上了結糾紛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曲弘文 本報駐丹東記者 王大海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4-07-02 09:47

  核心提示

  這起借款糾紛案件,在雙方當事人不到庭參加審理的情況下,由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書面材料作出裁決。書面審理簡化審理程序,加快審理案件的速度,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保護,又避免了當事雙方唇槍舌劍,不傷彼此的面子,受到了有關當事人的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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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案人:龍云川

  職務:丹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仲裁是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的區(qū)別是范圍不同和處理程序不同。仲裁裁決的程序比較簡單,一經(jīng)裁決就此生效,程序簡便、快捷,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共識,在哪里仲裁都可以。前不久,我辦理了一件借款糾紛案件,通過仲裁程序,簡便、快捷地辦理完畢,為當事人節(jié)省了大量時間和精力。

  丹東仲裁委員會受理的這起借款糾紛中,陳某于2020年9月因購房向王某借款17萬元,在借款到期之日未還上借款,王某多次催款,但陳某以近期收入降低,暫時無力償還為由拒絕還款,但承諾可分期償還。于是雙方便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陳某必須每月還款10%,直至所欠17萬元全部償還為止,如連續(xù)兩個月未及時還款,王某將提交丹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之后陳某連續(xù)3個月未及時還款,王某便向丹東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請求裁決陳某償還借款本金17萬元。丹東仲裁委員會依據(jù)《還款協(xié)議》上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此案。我與雙方當事人聯(lián)系溝通后,發(fā)現(xiàn)一方因上了歲數(shù),行動不便,而另一方在外地工作,于是建議雙方簽訂不開庭協(xié)議,將本案改為書面審理。經(jīng)雙方當事人簽字同意后,仲裁庭根據(jù)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不開庭協(xié)議,圍繞當事人通過郵寄提交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和證據(jù)材料書面審理了本案。

  經(jīng)仲裁庭審理后認定雙方的借款關系清晰、明確,王某借貸所享有的債權受法律保護,其仲裁請求依法應予支持。陳某未按約定履行義務,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和違約責任,遂裁決陳某向王某清償尚欠借款本金17萬元。

  《仲裁法》第三十九條在規(guī)定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的同時,也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協(xié)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jù)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即進行書面審理。所謂書面審理是指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不到庭參加審理的情況下,仲裁庭根據(jù)當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書面材料作出裁決的過程。書面審理簡化審理程序,加快審理案件的速度,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不需要到庭,減少了當事人因參加開庭帶來的人力、財力上的負擔,有利于當事人集中精力搞好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作業(yè);不開庭審理,避免了當事人面對面唇槍舌劍的尷尬局面,不傷和氣,有利于當事人之間的長期經(jīng)濟合作。所以,這種方式,某種程度上受到了有關當事人的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