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母親去世,6名子女在辦完喪事后,卻因喪葬費以及收到的吊唁費用如何分攤鬧上法庭。法官認真核查,解開彼此誤會,算清了這筆“親情賬”和經濟賬。
辦案人:趙蔥蔥
職務:盤山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
孫某蘭老人去世后,按照民間習俗,她的6名子女雇傭喪葬一條龍、廚師一條龍服務以辦理母親過世后的發(fā)喪、招待吊唁親友等事宜,并在被告魏某良家設立賬桌,收受禮金13000元,該禮金由原告魏某全收取并管理。
原告魏某全支付喪葬費11846元,而后,提出其墊付招待吊唁親友的費用18228.3元需要大家均攤。然而,5名兄弟姐妹卻表示,發(fā)生招待費屬實,但原告所提數額過高,根本沒花這么多錢。
我認為,原、被告作為孫某蘭的子女,均負有安葬母親的義務,因此本案中,原告為孫某蘭支出的喪葬服務費、喪葬物品費及喪葬一條龍等費用,亦屬于合理的用于安葬死者所支出的費用,應計入喪葬費用中,對原告主張的喪葬費11846元,應由原告及5名被告共同分擔。
關于原告主張廚師費、燃氣費、煙酒錢,共計18228.3元的招待吊唁親友費用,我認為該筆費用系按照民間風俗習慣招待吊唁親友的支出,雖非屬于法定安葬死者的必要支出范疇,但按照民間習俗系發(fā)喪期間所必然產生的費用。辦理母親喪事時,尤其是重大支出項目,原、被告及全體近親屬應按喪事簡辦的原則平等協(xié)商、互諒互讓、共同決定,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5名被告參與協(xié)商及對重大支出項目主動征求意見的相關證據,同時也未提供所購商品的正規(guī)收據。因此,我結合本地風俗習慣、消費水平等狀況,以及原告實際花費數額予以計算,酌情認定為11000元。
“魏某全收取禮金約37000元,并不是13000元,我們都在同村居住,收取的共親禮金不應該都歸原告所有!”5名被告當庭提出抗辯。
對此,結合證人出具的證明,及庭審后我們進一步核對數額,5名被告最終對原告收取禮金13000元予以認可。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未就所收取禮金是否系應歸其本人所有提交證據,因此,我認定13000元禮金為原、被告共同所有,并在原、被告所共同承擔的費用中予以扣減。綜上,我認定原告支出的喪葬費及招待費等各項費用合計9846元(11846元+11000元-130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六分之一,即16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