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男子在利益的誘惑下,驅車前往異地,配合“老板”用本人銀行卡轉移違法犯罪贓款,做著不勞而獲的美夢,最終接受的是法律制裁。本案警示我們,不要貪圖眼前的小利益,要不斷增強自身法律意識,警鐘長鳴。
辦案人:慕喬
職務: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法官
2023年7月4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明知自己的銀行卡將被用于轉移違法犯罪贓款的情況下,為獲取非法利益,駕駛車輛前往鐵嶺市,在其車內配合上線(實際身份尚未核實),使用其個人借記卡收取錢款后經人臉識別,將錢款轉出。
根據銀行卡流水明細,結合電詐協(xié)作平臺數據,被告人邵某某名下涉案的銀行賬戶共計轉入人民幣424000元,其中226000元系燕某某、龍某被詐騙的錢款。
被告人邵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銀行卡等用于支付結算,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終合議庭判處邵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信息時代下,科技帶給我們生活便利的同時,也滋生了新的犯罪手段。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刑事案件滋生、衍生出的新型犯罪,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刑事案件持續(xù)高發(fā)多發(fā),犯罪分子不敢用自己的手機號碼進行詐騙,不敢把網絡詐騙來的錢款直接轉到自己的銀行卡,所以就用租或者買的方式,以有償使用的方式引誘愿意出租或者出賣自己實名銀行卡的“卡農”幫助轉移贓款。電信網絡詐騙團伙往往利用高額的回報,招募一些防范心理較弱的群眾實施引流、洗錢等犯罪行為。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在校大學生,一定要加強防范,謹防受騙,更要擦亮眼睛,謹防自己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幫兇,受到法律制裁,最終害人害己。每個人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線,也是全社會反詐的守門員,各類案件中的“工具人”,或是因無知被利用,或是在高額報酬利誘下越過法律邊界,面對高報酬的“兼職工作”、各類獎品紅包等,要保持高度警惕,謹慎保管電話卡、身份證和個人信息,不可因貪圖小利而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