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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載人趕夜路,翻車責任誰來負?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本報記者 欒嵐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5-01-09 09:24

  核心提示

  汽車這種交通工具如今已走進千家萬戶。在給人們帶來出行便捷的同時,交通事故的發(fā)生也產(chǎn)生了不少法律問題。這起交通事故中“三人同乘”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的情況為人們敲響警鐘。

高云凱

  辦案人:高云凱

  職務:遼寧紅楓律師事務所律師

  孟某、李某與耿某外出打工,當年10月10日工期結束,三人合意向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一輛轎車返鄉(xiāng)。10月11日下午,孟某、李某與耿某約定三人輪流駕駛租賃的車輛從外地出發(fā)回鄉(xiāng),10月12日20時許,耿某駕駛車輛在翁牛特旗鳥哈線由北向南行駛至翁牛特旗烏哈線11公里+850米處時,駛入左側便道路基下溝里,造成三人受傷及車輛部分機件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jīng)翁牛特旗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耿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孟某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孟某、李某均住院治療。后孟某、李某分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訴訟后,我為原告孟某進行代理。

  本案三人明知道夜間需要休息,仍然在有違人的生物鐘的情況下連夜駕駛車輛趕路,均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尤其是被告耿某,未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車輛,以致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其過錯程度較大,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以上述理由認定被告耿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李某在夜間三人連續(xù)駕駛都沒有得到休息的情況下,仍然要求他人替換其駕駛車輛繼續(xù)趕路,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過錯,未盡到安全提示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最終法院以此認定李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原告孟某在本次事故中,坐在副駕駛位置,未嚴格按照交通法規(guī)的要求系安全帶,且在明知夜間需要休息時,三人仍然駕駛車輛繼續(xù)趕路,以致造成本次事故,自身存在過錯,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最終法院以此認定原告孟某自己承擔30%的責任。

  針對此案,我認為租賃人在租賃車輛時,應當對所租賃車輛進行安全檢查,否則因車輛自身存在安全隱患導致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或者加重傷情的,租賃人為此會承擔部分責任。安全帶不僅保障安全,還能免除責任。安全帶是公認的最有效的安全裝置,其不僅僅能在碰撞時對乘員進行約束及發(fā)生二次碰撞或避免碰撞時沖出車外,而且對于同乘交通事故的案件,還可以減少受害人的責任,避免因自身未系安全帶而增加責任。同乘夜間開車、疲勞駕駛均是承擔責任的因素。本案中涉及到的是三人在明知道夜間需要休息的情況下連夜駕駛車輛趕路,因此法院認定均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