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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假藥的還有誰?都要追刑責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本報記者 邵小桐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5-01-21 09:09

  核心提示

  “檢察官,網(wǎng)上有人賣神藥,說包治百病,屬于違法行為嗎?”

  “同學們,不要輕信地攤上、集市里或網(wǎng)絡上所謂‘祖?zhèn)髅胤健耖g專治疑難雜癥偏方’等無證藥物,買藥務必通過正規(guī)渠道!”

  日前,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在沈陽農(nóng)業(yè)大學開展普法宣傳時,檢察官以案為例,解答了同學們的疑問。

寧秋月

  辦案人:寧秋月

  職務: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二級檢察官 

  2024年8月,我院辦結(jié)了一起銷售假藥“食療鼻炎靈”的案件。被害人高某通過微信從郭某處購買“食療鼻炎靈”中藥14袋,其兒子服用后出現(xiàn)過敏癥狀,高某懷疑該鼻炎藥中含有的成分與賣家描述的純中藥成分不符,遂于2023年7月到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發(fā)現(xiàn),被告人薛某、郭某系共同居住的情侶,二人為獲取利益,明知“食療鼻炎靈”來源不明,仍從非正常渠道購進并對外銷售。經(jīng)相關單位檢測,“食療鼻炎靈”中檢出地塞米松、阿司匹林、馬來酸氯苯那敏成分,其屬于在中藥中摻入西藥成分并冒充中藥,實際成分與其在標簽、說明書等標注的成分不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鑒定為假藥。

  在審查逮捕階段,我們經(jīng)審查卷宗、訊問被告人發(fā)現(xiàn),薛某自身即為鼻炎患者,其服用從鄰居李某處購得的“食療鼻炎靈”后癥狀有所緩解,推薦并送給周圍有相同癥狀的親戚、朋友服用。在此過程中,兩名被告人發(fā)現(xiàn)鼻炎藥品市場需求量大,遂與李某、張某夫妻商量后決定購進“食療鼻炎靈”對外銷售。李某負責聯(lián)系上家進貨,薛某負責給這些沒有正規(guī)的國家批號、名稱、包裝和生產(chǎn)廠家等信息的“食療鼻炎靈”藥物制作藥品說明書和宣傳卡片,郭某負責與客戶溝通、記賬和發(fā)貨,張某負責對賬,四人均通過微信朋友圈對外宣傳“食療鼻炎靈”為純中藥成分無激素,以每服藥24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所獲利潤兩家平分。

  我們認為,被告人薛某、郭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guī),明知是假藥而進行銷售,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構成銷售假藥罪;李某、張某與本案兩名被告人分工合作,共同對外銷售假藥并獲取利潤,系共同犯罪。因此,在對二被告人作出批準逮捕決定的基礎上,辦案人提出繼續(xù)偵查意見,積極引導偵查,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查明假藥來源,查清李某、張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依法追究二人的刑事責任。2024年2月17日,李某、張某被抓捕到案。

  我院于2024年2月22日以銷售假藥罪對薛某、郭某提起公訴,于2024年6月18日以銷售假藥罪對李某、張某提起公訴。2024年8月19日,沈河區(q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薛某、郭某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