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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水渠“清”如許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王福強 本報記者 孫碩辰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5-02-13 10:01

  核心提示

  “王法官來來回回跑了很多趟來處理我們的案子,我相信法官,同意調解方案。”原告白某說道。被告方也連連點頭:“就按這個方案來。”近日,彰武縣人民法院馮家人民法庭成功調解大清溝水庫排水渠浸泡相鄰河灘地植被莊稼糾紛案件。

王楠

  辦案人:王楠

  職務:彰武縣人民法院馮家人民法庭庭長

  2022年,彰武縣大清溝水庫新修了排水渠。當年彰武縣降水量較大,而大清溝水庫南面與彰武縣大冷鎮(zhèn)程溝村相鄰,致使汛期時排水渠排出的水流入相鄰的河灘地,浸泡了程溝村村民白某在河灘地及周邊種植的樹木和玉米,為此,白某將大清溝排水渠的施工方、建設方、撥款監(jiān)管單位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恢復原狀,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2萬余元。

  受理案件后,我經(jīng)初步閱卷,歸納出了原告白某是否擁有林地的合法經(jīng)營權,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三被告中誰應承擔侵權責任,以及原告主張的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如何認定的案件爭議焦點。

  為妥善化解糾紛,我?guī)е裹c問題展開調查,首先前往彰武縣林業(yè)局核實案涉林地林權證的四至檔案,發(fā)現(xiàn)林業(yè)局檔案雖與原告提供的林權證一致,但因案涉林地是四荒地,其具體面積和位置難以確切查實??紤]到可能存在的歷史原因,如河流改道、開荒造林等,我又找到程溝村的老書記了解到,在2000年前后,村委會曾動員村民自選土地植樹造林,案涉林地便是當時所種植。與此同時,項目建設方舉證表明,案涉水渠是在1975年原有土渠的基礎上加設U型水泥管新修而成,未改變水流方向,且由具備資質的單位設計,已充分考慮到相鄰權益。

  盡管案件一度陷入僵持狀態(tài),但我并未放棄,而是積極通知原、被告進行調解,并前往糾紛發(fā)生地進行實地勘察,深入了解林地位置和作物受損狀況,隨后在現(xiàn)場展開調解工作。調解過程中,我結合實地勘察結果,從法律角度向雙方釋明責任劃分,闡述鑒定的利害關系,同時制定合適的解決方案;還從情理角度,向村民解釋墾植河灘地的隱患,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勸解和引導,最終使原告放棄了讓水渠改道的主張。

  “謝謝王法官!這個事情讓我們煩惱了很久,如今圓滿解決了,我心里也舒坦多了?!碑斒氯说囊痪湓?,讓我所有的努力都更值得。

  該起案件的成功調解,對大清溝河灘沿岸的林地種植戶起到了顯著的示范作用,讓其他多戶存在類似問題的村民選擇息訴,真正實現(xiàn)了“審理一案、示范一片”的良好效果,有力地維護了當?shù)厣鐣暮椭C穩(wěn)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