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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誠溝通化解原告心中的執(zhí)念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王福強 本報記者 孫碩辰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5-02-14 09:17

  核心提示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舉證原則,但當原、被告雙方各執(zhí)一詞,且都難以提供有力證據(jù)來證實自己的主張時,法官該如何判定是非、化解矛盾呢?近日,彰武縣人民法院馮家人民法庭法官通過法庭調查和現(xiàn)場勘查,成功調解一起因“消失的祖墳”引發(fā)的糾紛案件。 

陳國志

  辦案人:陳國志

  職務:彰武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四級高級法官

  原告姜某認為被告國有彰武縣柳河林場與林地承包方付某在采伐林地、清理伐區(qū)、平整土地的過程中破壞了自家祖墳,要求二被告將祖墳恢復原狀并給予經濟補償。但二被告對原告的陳述不予認可,并辯稱從未在原告所述的位置看到過墳塋和祭掃痕跡。

  我在受理案件后查明,2023年9月,林場對涉案林地進行了采伐,此后該地塊又經過了伐區(qū)清理和土地平整,于2024年4月重新栽種了楊樹和花生。2024年5月,原告向林場反映自家祖墳在該片林地中,因采伐被夷平,要求林場移走新栽樹苗和花生,恢復墳塋原狀。  

  在審理過程中,我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提供的村委會證明、證人證言和影像資料,發(fā)現(xiàn)雙方當事人對各自的主張都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jù)支持。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我前往涉案林地進行實地勘查,希望通過結合原告指認的墳塋位置、林地地勢等情況,判斷原、被告陳述的合理性。但經過現(xiàn)場勘查,仍然無法確定原告指認的位置是否曾經有過墳塋。

  面對原告證據(jù)不足的情況,我本可以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讓原告重新收集證據(jù)后再起訴。然而,我在兩年前還審理過原告妻子的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了解到原告妻子因醫(yī)療事故現(xiàn)在需要完全護理依賴,全家生活都十分艱難。考慮到原告的處境和心理等因素,我聯(lián)系了作為被告之一的林場負責人,希望他們能夠體諒民情,做出讓步。

  一周后,當原、被告再次坐在審判庭時,原告不再像第一次開庭時那樣執(zhí)拗和充滿怨懟。林場負責人首先表示:“讓人民群眾高興滿意是我們的責任,無論事實如何,林場愿意滿足老百姓的要求,在一周內按照原告指認的位置將3座墳塋恢復原狀,并給予適量的經濟補償。來之前,我們已經和承包方協(xié)商好了,愿意按照每座墳塋1000元的標準,補償原告總計3000元?!?

  面對被告真誠的調解態(tài)度,原告放下了心中的執(zhí)念,欣然接受并達成了調解。在我的主持見證下,被告向原告履行了經濟補償?shù)慕o付。當原、被告起身握手的瞬間,之前的爭執(zhí)都化為了理解,所有的怨懟都被和氣沖散,這起矛盾糾紛在群眾的高興滿意中圓滿化解,實現(xiàn)了轉怨為喜,案結事了。

  上不違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調解是司法公正和溫度的統(tǒng)一,是法官智慧和擔當?shù)捏w現(xiàn),是在充分考慮當事人的利益訴求和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理想的糾紛解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