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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酒駕的幾個小細節(jié)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邵小桐 | 發(fā)布時間: 2017-09-27 09:35
  專家簡介:張嘯天,男,38歲,首都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經(jīng)濟法碩士,沈陽農(nóng)業(yè)大學管理學博士,從事檢察工作14年,先后獲得沈陽市十佳公訴人、省優(yōu)秀公訴人、入選全國檢察機關死刑復核人才庫等榮譽,現(xiàn)任沈陽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系遼寧省檢察業(yè)務專家。
 

張嘯天
 
  專家釋法
 
  大家對酒駕、醉駕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但記者還是不放心,不讓大家全面了解這種危險行為,絕不罷休。為此,我們再一次請來了檢察業(yè)務專家,讓他給大家說說“酒駕”里容易被忽略的一些細節(jié)……
 
  記者:之前聽說醉酒駕駛一般不會被逮捕,真的是這樣嗎?
 
  張嘯天:原則上是這樣的。逮捕適用于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而醉駕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只能判處拘役。因此,涉嫌危險駕駛的一般可以拘留或取保候?qū)?,不用逮捕。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違反取保候?qū)徱?guī)定、不能保證正常訴訟活動的,檢察機關可以批準逮捕,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逮捕。
 
  記者:在小區(qū)內(nèi)醉酒駕駛或酒后挪車,是否有可能構成犯罪呢?
 
  張嘯天:這個問題主要取決于車輛是否停在“道路”上?!兜缆方煌ò踩ā分械?ldquo;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然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不包括居民小區(qū)內(nèi)、學校校園內(nèi)、機關單位內(nèi)等不允許機動車隨意通行的公共通道。但小區(qū)、學校校園和機關單位內(nèi)實施開放式管理,及來訪車輛只要登記車牌號或者繳納一定費用即可進出小區(qū)、校園或機關單位的,在這樣的區(qū)域內(nèi)醉酒駕駛或者酒后挪車的應依法認定為醉酒駕駛。
 
  記者:在宴會上,常常會有朋友為了活躍氣氛頻頻舉杯勸酒,那在什么情況下勸酒要承擔法律責任呢?
 
  張嘯天:有一些勸酒行為確實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一種是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另一種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不宜飲酒,仍勸其飲酒誘發(fā)疾病等。還有一種是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y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最后,對酒后駕車行為未勸阻導致發(fā)生車禍等損害的,也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