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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鳥" 共負債務共承擔

來源:遼寧長安網(wǎng) | 作者:王廈 記者 欒嵐 | 發(fā)布時間: 2018-02-08 17:43

  近日,昌圖縣人民法院四面城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離婚糾紛。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對于孩子的撫養(yǎng)、共同財產的分割均無爭議,該案的唯一爭議焦點是原告林某在婚姻存續(xù)期間跟朋友小李借錢在昌圖獨自開了一家美甲店,被告王某對借錢之事毫不知情,現(xiàn)林某要求王某與之共同承擔債務。

  林某稱:"這4萬元是一年前我和朋友小李借的,用來開美甲店,王某也知道,經營美甲店的收益我都用于日常生活,以及給孩子交學費等。所以該債務應由王某與我共同承擔。" 庭審中林某請小李出庭作證,且有欠條佐證。同時出具了林某與自己孩子班主任的微信轉賬記錄,欲證明一直是自己給孩子交的學費。被告王某辯稱:"我知道原告經營美甲店,但我根本不知道這個錢是原告和小李借的,而且美甲店是原告自己經營的,她賺多少錢我根本不知道,日常生活花銷我也從來不管,孩子學費確實是她在交,欠條上沒有我的簽字,所以債務和我沒有關系,我不承擔。" 

  該案的判決結果是林某、王某共同承擔債務4萬元。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

  該案中,顯然借款是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且林某和小李借款時沒有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因此借款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王某、林某應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