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對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咋算?6月26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布的依法嚴懲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中明確指出,出現(xiàn)上述行為一般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
被告人陳某某、靳某某均系山西省長治市人,二人吸毒時相識。2016年6月,陳某某多次向靳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230克、重1.22克的咖啡因片劑12粒。
同年7月6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被抓獲時,公安機關在其駕駛的汽車內(nèi)的挎包中查獲白色晶體3袋、白色粉末1袋。經(jīng)鑒定,3袋白色晶體重量合計67.48克,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均在61%以上;1袋白色粉末重量為13.65克,檢出甲卡西酮和咖啡因成分,主要成分甲卡西酮含量為43.70%。當晚,公安機關在陳某某位于山西省長治市某區(qū)家中搜查時,查獲白色粉末2袋、黃色粉末1袋、紅色片劑1袋共77粒。經(jīng)鑒定,1袋白色粉末和1袋黃色粉末主要成分為咖啡因,共重68.98克,另1袋白色粉末主要成分為甲卡西酮,重155.48克,77粒紅色片劑主要成分為咖啡因,共重7.40克。
綜上,被告人陳某某共販賣甲基苯丙胺297.48克、甲卡西酮粉末169.13克、咖啡因粉末68.98克、咖啡因片劑89粒共8.62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陳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六萬元。宣判后,被告人陳某某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2014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了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2015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全國法院毒品犯罪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紀要》規(guī)定,“販毒人員被抓獲后,對于從其住所、車輛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應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確有證據(jù)證明查獲的毒品并非販毒人員用于販賣,其行為另構(gòu)成非法持有罪、窩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處罰?!薄都o要》的規(guī)定主要包含三種情形:一是行為人因販賣毒品被人贓俱獲,又從其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二是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行為人實施了販賣毒品犯罪,但沒有查獲毒品實物,后從其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三是行為人因吸毒或其他違法犯罪被抓獲后,查明其有販毒行為,并從其住所等處查獲毒品的。本案屬第二種情形,陳某某系販毒人員,在其駕駛的車輛及家中查獲的毒品,依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并非用于販賣,應當依法計入其販賣數(sh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