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即日起正式實施,授權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在十二個方面采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個人瞞報疫病史將追究法律責任并受失信懲戒。
2月13日,大連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該《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決定》共18條,從滿足全市人民對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需要出發(fā),圍繞疫情防控工作的原則要求、政府及社區(qū)(村)的職責、應急管理措施、防控義務、捐贈及志愿服務、信息報告及宣傳引導、經濟社會發(fā)展保障、監(jiān)督保障、法律責任等九個方面內容作出規(guī)定。
政府及相關機構可采取十二方面應急措施
《決定》明確疫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確立五級網格化聯防聯控體系。同時,進一步壓實居(村)民委員會的防控職責,充分發(fā)揮社區(qū)在疫情防控中的阻擊作用,把防控力量向社區(qū)下沉,加強社區(qū)各項防控措施的落實,使所有社區(qū)成為疫情防控的堅強堡壘。
《決定》依法支持并授權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和當地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在不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部分重點領域采取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這一特別授權有助于針對我市實際,為政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依法開展防控提供強有力的法治支撐。
這些臨時性應急管理措施包括醫(yī)療衛(wèi)生、防疫管理、隔離觀察、道口管理、交通運輸、社區(qū)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市容環(huán)境、野生動物管理等十二個方面。
需要特別提出的是,這一授權是為疫情防控特別需要時設置的,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一定要從實際出發(fā),堅持“必要、適度”原則,不能層層加碼,更不能互相攀比。
政府征用物資應開具憑證并依法歸還或補償
《決定》對政府及相關部門必要情況下的征用行為、防疫物資生產和調度等措施作出明確規(guī)定。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在必要時,依法向單位或者個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yè)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fā)出應急征用憑證,并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
疫情防控的關鍵在于聯防聯控,取決于全社會能否勠力同心。《決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于疫情防控的規(guī)定,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對本單位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負有主體責任,應當強化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加強健康監(jiān)測,發(fā)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
《決定》結合我市特點,對水路運輸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確保港口碼頭等場所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作出規(guī)定。
《決定》強調,房屋出租人應當履行疫情防控責任,積極配合排查工作,主動如實提供房屋承租人信息,主動向房屋承租人宣傳疫情防控有關要求,及時了解、報告房屋承租人的健康狀況。
疫情數據信息使用應保護個人隱私安全
《決定》明確,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慈善捐贈、受贈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確保受贈財物全部及時用于疫情防控,保障接受、支出、使用及其監(jiān)督全過程透明、公開、高效、有序。
有關慈善機構應當嚴格依法開展接受捐贈和社會救助活動,相關信息及時公開。鼓勵和支持志愿者組織、其他社會組織以及志愿者科學、依法、有序開展疫情防控志愿服務。
《決定》提出,業(yè)主委員會、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強居住地區(qū)人員往來和車輛進出管理;合理設置廢棄防護物品收集點,做到規(guī)范處置;加強公共區(qū)域的清潔和消毒。
個人應當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和防護能力,按照規(guī)定如實提供相關信息,依法接受調查、檢測、隔離觀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確保疫情早發(fā)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決定》強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疫情報告制度,依法及時準確上報、發(fā)布疫情防控信息,加強信息公開,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保障疫情數據信息規(guī)范使用,保護個人隱私安全,防范網絡安全突發(fā)事件。
個人有隱瞞疫病史等行為將被列入失信“黑名單”
《決定》要求監(jiān)察機關對疫情防控工作中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依法依規(guī)追責問責。要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因疫情和疫情防控產生的糾紛,嚴厲打擊暴力傷醫(yī)、制假售假、非法經營、造謠傳謠等違法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法治保障。
為強化公民法律責任,《決定》規(guī)定,對個人有隱瞞疫病史、疫情嚴重地區(qū)旅居史、與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觸史、逃避隔離或者治療等行為,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同時將其失信信息歸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英勇奮戰(zhàn)在抗擊疫情最前線的醫(yī)務人員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線的工作人員面臨著工作任務重、感染風險高、工作和休息條件有限、心理壓力大等困難。保護關愛醫(yī)務人員和其他疫情防控一線的工作人員是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的重要保障。為此,《決定》對嚴防一線人員感染,關心和保護相關人員身心健康,優(yōu)先保障疫情防控一線物資供應,實行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獎勵、撫恤、補貼等制度,落實相關人員待遇等作出了規(guī)定。
本市將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
《決定》還針對疫情過后的重點工作提出要求,市及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總結疫情防控工作的經驗和不足,依法妥善處理疫情防控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問題;健全應急管理體系,提高處理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和疫情防控能力;徹底排查整治公共衛(wèi)生環(huán)境,補齊公共衛(wèi)生短板;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從源頭上防控重大公共衛(wèi)生風險;系統梳理儲備體系短板,提升儲備效能,優(yōu)化關鍵物資生產能力布局。
《決定》強調,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及時研究與疫情防控相關的立法項目,適時納入立法計劃。各級人大代表要充分發(fā)揮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工作,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發(fā)揮模范帶頭作用。
《決定》出爐時間表
2月11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召開會議決定出臺關于疫情防控的決定,法工委受主任會議委托,于當日下午著手起草工作,通過代表履職平臺、微信、傳真、郵件、電話等多種形式,第一時間向政府職能部門、全體市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市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區(qū)(市)縣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地方立法專家顧問等單位和個人征求意見建議,共收到反饋意見建議100多條。經過充分研究吸納,反復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決定(草案)》。12日,經第32次主任會議討論通過。13日提請常委會審議,獲滿票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