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指出,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庭長、副庭長應當辦理案件。
為落實《意見》要求,堅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東港市人民法院積極鼓勵院、庭長帶頭辦案,充分發(fā)揮引領示范作用,不斷提升青年法官的庭審駕馭能力。
院、庭長回歸審判一線帶頭辦案不僅能發(fā)揮其在辦理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表率作用,也在開庭程序、庭審掌控能力、儀容儀表等方面給青年法官作出很好的指導。
2016年,東港市法院院、庭長結案1596件,審判質(zhì)效顯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