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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177萬 抬不動被擒

來源:遼寧法制報 | 作者:記者 邵小桐 | 發(fā)布時間: 2017-03-24 09:43
  采集地: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欒某
  記者手記:本期這兩起案件多少有些相似之處,都是因為愛財而不擇手段,但一個是搶完后跑不動了被捕;而另一個是搶完后因抬不動了被擒。不管怎樣,他們最終都受到了應有的懲罰。
 
  2015年,葫蘆島發(fā)生銀行運鈔車搶劫案,劫匪欒某開槍擊傷一名運鈔車解款員后,拖著裝有177萬元的錢袋往外跑。令欒某沒想到的是,錢袋非常重,他兩次都沒將錢抬放到車上,最終被趕來的警員擊傷并制服。法院經審理,欒某犯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支罪,依法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2015年3月29日7時30分許,欒某駕駛摩托車到達銀行門前,并坐在摩托車上等候。隨后,欒某下車步行進入銀行旁邊的ATM室。
  8時許,運鈔車押送現(xiàn)鈔至該銀行門前,解款員焦某、押款員張某分別持裝有現(xiàn)鈔的錢袋和槍支離開運鈔車步入該行正門。這時,欒某突然從ATM室出來,上前用裝有汽油的塑料袋擲中張某面部。隨即,欒某掏出一把仿六四手槍,搶焦某手中的錢袋。
  焦某奮力阻攔,欒某踢踹焦某,右手掏出手槍對著焦某的額頭,左手搶奪焦某手中的錢袋。拉扯中,欒某開槍擊中了焦某腿部,并趁機搶過錢袋,隨即向銀行門前停放的摩托車旁拖拽。
  運鈔車駕駛員楊某快速倒車將逃跑線路封堵住,同時撥打110報警。被搶劫的錢袋中裝有現(xiàn)鈔177萬余元人民幣,足有170多斤重。欒某連續(xù)兩次想將錢袋抬放到摩托車上,結果都因錢袋太重失敗了。
  見狀,押款員張某持槍迅速趕過來進行阻攔,欒某向張某開槍射擊。慶幸的是,由于子彈卡殼,張某并沒有受到傷害。與此同時,押款員沈某以運鈔車車門為掩護,在距離欒某5米處果斷開槍,擊中欒某的腹部。張某沖上前將欒某手中的手槍奪下,搶回錢袋,與沈某分別持槍對準欒某實施控制。
  隨即,警方趕到將欒某帶回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與此同時,焦某被緊急送到醫(yī)院進行救治。經鑒定,焦某右下肢外傷,行清創(chuàng)縫合異物取出并引流術,創(chuàng)道深度大于10厘米,其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經審查明,欒某,化名劉某某,1985年2月出生,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qū)人。2014年3月初,欒某因經濟困難,產生持槍搶劫銀行現(xiàn)鈔之念。欒某通過網絡聯(lián)系上賣槍者,雙方約定在四川省成都市交易。
  欒某從家中銀行卡內取出了2萬元錢后,直接乘坐火車前往成都與對方接頭。3月14日,欒某在成都市雙流縣一公園內,以14000元從黃某手中購得仿制手槍1支、改制的7.62毫米口徑子彈31發(fā)、獵槍子彈2發(fā)及子彈底火、子彈殼等物若干。
  欒某心里明白,帶著槍支無法乘坐火車、飛機,于是花2000元錢在成都購買了一輛五羊125型摩托車,一路騎著摩托車回來。3月21日,欒某用劉某某的身份證入住綏中縣一賓館。
  第二天,欒某便來到銀行附近踩點,詳細掌握了運鈔車到達銀行的準確時間、車上人數(shù)等情況。隨后,欒某入住到興城市一賓館,等待時機。欒某自以為策劃周密,實施了搶劫,沒想到最終栽在了他想搶的錢上。與此同時,警方將賣槍的黃某抓捕歸案。
  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欒某犯搶劫罪、非法買賣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黃某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同時,欒某賠償受傷的解款員焦某經濟損失18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