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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從輕”依據  商戶消除經營風險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郭明 宮月 李杰 駐丹東記者 王大海 | 發(fā)布時間: 2024-01-02 10:01

  本報訊 日前,在檢察機關、行政復議機關的努力下,行政機關變更了處罰后,3家個體商戶紛紛向檢察官表示感謝。

  去年2月,鳳城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3家違法銷售冒牌三輪摩托車的商戶作出沒收所有尚未銷售的侵權三輪摩托車并分別罰款7.5萬元的處罰決定。3家個體商戶認為處罰金額過高,向鳳城市司法局提出了行政復議。

  5月,鳳城市司法局決定對此案舉行行政復議聽證會,并邀請鳳城市人民檢察院參加。承辦檢察官通過審查行政機關的處罰卷宗,發(fā)現3名被處罰人的申請復議理由基本屬實,如足額繳納罰款,3家個體商戶均有無法繼續(xù)經營的風險。

  經過一番努力,辦案檢察官找到《遼寧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依據其中第九條和第十五條規(guī)定,3家個體商戶符合可以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復議聽證會上,辦案檢察官與復議機關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闡釋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建議對3家個體商戶減輕處罰,該局表示經單位集體研究,可以變更處罰數額,決定對身有殘疾生活困難的1家罰款2.2萬元,對其他兩家各罰款2.5萬元。3家商戶對處罰決定欣然接受,感謝檢察機關為民辦實事解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