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5月4日,被告人席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一案在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法院正式開庭,檢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0日至31日期間,被告人席某明知其銷售的天津市津成牌電線電纜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通過物流先后四次將商品予以出售,涉案物品價值人民幣205044元。據了解,這是大連自5月1日全面推行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以來,全市法院審理的第一起相關案件。
記者了解到,所謂“三合一”審判機制是指由專業(yè)的知識產權審判庭統(tǒng)一審理涉及知識產權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大連中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趙林介紹說,長期以來,民事、行政、刑事訴訟各自有著不同的訴訟程序、證據制度和證明標準,其審判法官的司法理念和經驗亦有較大差異。比如刑事訴訟由控方承擔完全舉證責任,并在證明標準上采用排除合理懷疑原則;民事訴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采用高度蓋然性標準或者優(yōu)勢證據標準;而行政訴訟原告除了完成程序性證據的舉證責任外,其余舉證責任均由被告行政機關完成。如果對證明責任分配和證據標準的理解出現(xiàn)差錯,容易導致司法標準不一致或者裁判結果不協(xié)調。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大連中院在認真調研、反復論證的基礎上,于今年4月制定了《關于實施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規(guī)定(試行)》(以下簡稱《規(guī)定》)?!兑?guī)定》明確,涉及知識產權的行政、刑事案件由該院行政審判庭或刑事第二審判庭法官與知識產權審判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行政審判庭、刑事第二審判庭分別確定一位承辦人并擔任合議庭審判長,與知識產權審判庭的兩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知識產權行政、刑事案件。此外,《規(guī)定》還對三類案件的受理范圍、立案及案號管理、案件審批及績效等方面作了具體安排。
大連中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吳耀明表示,知識產權“三合一”審判改革不僅需要法院之間以及法院各部門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還需要與公安、檢察院以及商標、版權等各執(zhí)法部門建立互動機制,從而形成推動改革的整體合力。下一步,大連中院將結合大連本地實際,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制度,確保知識產權 “三合一”審判改革取得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