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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本報記者 關月 整理 | 發(fā)布時間: 2024-06-24 10:02

  核心提示

  這是一起網(wǎng)絡購物糾紛,因原告不在本地,辦案法官通過線上與雙方取得聯(lián)系。在充分聽取了雙方意見并對相關證據(jù)進行分析后,理清了辦案思路,耐心地做起了調解工作,最終,案件圓滿結案。

田芝濤

  辦案人:田芝濤

  職務:康平縣人民法院張強人民法庭庭長

  去年11月,家住康平縣柳樹屯鄉(xiāng)的侯某在某電商平臺購買了兩個水壺。到貨后因侯某不能及時驗貨,雙方在協(xié)商退貨時發(fā)生言語沖突。侯某向平臺投訴商家后,平臺作出對商家處罰300元的決定,并補償了侯某300元平臺優(yōu)惠券。

  誰知今年4月,商家將侯某訴至康平縣人民法院,要求侯某賠付店鋪損失300元、調檔費400元、律師費800元、打印費50元及快遞費21元。

  調解初期,雙方情緒都非常激動,商家認為侯某在辦理退貨后,仍時不時在平臺上“騷擾”自己,嚴重影響了自己的工作,并且為了主張權利的確向法律咨詢公司付費,侯某應該對損失負責。侯某則認為商家說自己“白嫖”是對自己人格的侮辱,對方非但不道歉,還將自己“拉黑”。

  在了解案情后,我向商家釋明,平臺的罰款處理后果不是由侯某造成的。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商家對于平臺處罰的決定表示不服,可以向平臺申請復議。商家提供的《信息網(wǎng)絡交易合同》是其與平臺簽訂的,并不能約束侯某,其主張的調檔費、律師費、打印費及快遞費也不會得到支持。經(jīng)多次釋法明理,商家終于承認自己態(tài)度有問題,同時,我也耐心地做侯某的工作,闡明雙方應當互諒互讓。最終,侯某同意返還平臺優(yōu)惠券折價款300元,此案最終以調解方式圓滿結案。

  通過這個案子,我還想提醒廣大群眾,社會上尤其是網(wǎng)絡上出現(xiàn)了一些并不具有訴訟代理資格卻越權提供訴訟代理服務的機構或者個人,此類機構或者個人往往不具備專業(yè)的法律服務能力,同時,法院對是否有代理人的案件不會區(qū)別對待,遇到糾紛時可以親自參加訴訟,若需要委托訴訟代理人,應在正規(guī)平臺選擇訴訟代理人,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