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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甄某系原配夫妻,共同生育子女7人,其中兩子已經(jīng)去世。1988年3月,甄某因病去世,1991年12月,李某與林某登記結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然而,2000年3月李某去世后,留下的房產(chǎn)如何分配,讓李某的現(xiàn)任配偶林某、5名子女及已去世者的子女產(chǎn)生了矛盾。這一團“亂麻”如何理清?
辦案人:王岱立
職務:調兵山市人民法院專職調解員(該院退休法官,原民一庭庭長)
李某與甄某留有一處房產(chǎn),由于此二人生前未訂立遺囑,因此被繼承人李某的現(xiàn)任配偶林某、5名子女及已去世者的子女對該房產(chǎn)享有繼承權。因為遺產(chǎn)繼承的問題,幾位當事人爭吵不斷,各執(zhí)一詞,分歧較大,無法順利解決矛盾糾紛,于是幾位當事人到調兵山市人民法院尋求幫助解決。如果只是簡單地判決結案,無法讓這個家庭重回和諧美滿的氛圍。
立案庭法官助理徐靜接待了前來尋求幫助的幾位當事人后,經(jīng)過耐心溝通,發(fā)現(xiàn)這是一起繼承糾紛案件,家庭成員較多,且其中年齡最大的當事人林某已經(jīng)89歲高齡,矛盾化解迫在眉睫,立案庭將調解任務分配給了我。
這個案情雖然法律關系明確,但是家庭成員體系龐大,且系再婚家庭,如果能夠促成調解,會更好地修復家庭關系。我捋順案情后,立即聯(lián)系了本案的其他當事人,并約定時間,共同商議解決糾紛。
案涉當事人來到了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調解室后,我一邊安撫情緒,一邊認真聽取每個人的想法。
通過進一步溝通,我發(fā)現(xiàn),其實幾名子女在親生母親甄某因病去世之后,父親與林某再婚,二人共同養(yǎng)育7名子女,林某為了照顧他們,沒有要自己的親生孩子,對這幾名子女如同親生般對待,林某現(xiàn)在身體不好,年紀大了,這時需要人照顧,因為照顧繼母的問題,幾名子女產(chǎn)生了矛盾。
抓住這個關鍵點,我開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地對幾名子女進行勸導,幫助他們一起回憶小時候與繼母相處的時光。
“我們姐弟之前關系真的老好了,有好的東西都是想著對方。父親去世之后,我們?yōu)槭裁搓P系僵硬到如此地步,難道不應該是老人去世,兄弟姐妹們更應該‘抱團’嗎?”聽了我的釋法明理后,三子李某三率先發(fā)言,他激動地表示:“媽媽(林某)對我們視如己出,我們更應該在她需要我們的時候義無反顧地照顧她?!?
其他子女聽到這話后,不約而同羞愧地低下了頭。這時大哥李某一率先表態(tài),他表示和弟弟妹妹們商量一下贍養(yǎng)繼母的事情。
他們經(jīng)過商議,決定由家在本地的李某三照顧繼母林某,并與其共同居住,父親的房產(chǎn)由李某三繼承,其他子女會經(jīng)常回家探望。
最終,李氏兄弟姐妹達成一致意見,經(jīng)過當事人的共同申請,法官鄧輝審查完調解材料后,出具了司法確認書裁定書,一家人重拾親情,相擁而泣。
分得開的是財產(chǎn),分不開的是親情。家庭矛盾往往不是一個點,而是千根線、萬般面,在以后的調解中,我將更加注意因勢利導,協(xié)助各方達成雙贏共贏多贏,成功將矛盾化解在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