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我以后不這么做了,不應該發(fā)短信罵法官,應該尊重司法工作人員……對法官表示歉意,真誠地道歉。”近日,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案件的過程中,當事人何某某肆意辱罵承辦法官。為維護法律尊嚴,法院對何某某依法進行處罰。
去年4月,何某某在乘坐公交車時與他人發(fā)生口角,被打成輕微傷后起訴至法院,后因判決結果與其預期結果相差較大,遂心生不滿。何某某多次給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發(fā)送短信,在短信中對主審法官肆意侮辱、謾罵。
司法權威,不容挑釁。何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經合議庭評議,和平區(qū)法院將何某某傳喚至法院,對其作出拘留五日、罰款5000元的處罰。何某某收到處罰決定后,一改以前的態(tài)度,當即表示悔過,向法官道歉并寫下悔過書。鑒于何某某悔過態(tài)度誠懇,法院決定暫緩執(zhí)行處罰決定。
無獨有偶,6月初,當事人于某某到和平區(qū)法院遞交刑事自訴立案材料,因對接待結果不滿,對接待人員出言辱罵甚至大打出手,嚴重擾亂了人民法院的工作秩序。和平區(qū)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于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處罰決定。
·法官說法·
法官是社會正義的維護者,是司法公正的踐行者,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依法行使權利是每個公民都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不能因個人利益無法實現,就逾越道德底線和法律紅線,對法官進行侮辱、威脅甚至毆打。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應當通過正當途徑來維護,任何試圖通過威脅法官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來阻礙法官依法審判案件、妨礙司法公正、挑釁司法權威的行為,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