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債務糾紛中,債務人離世,債權人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呢?債權人王某就遇到了此類難題,債務人張某因突發(fā)疾病去世,王某將保證人李某訴至法院,維護了自身權益。
辦案人:卜薇薇
職務:盤錦市興隆臺區(qū)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審判員、一級法官
多年前,李某與王某相識成為好朋友。李某的姐夫張某名下有一處房屋,經(jīng)過李某的介紹,王某欲以18.6萬元購買張某的這處房屋。雙方約定,如果該房屋三年內(nèi)動遷,動遷后的房屋歸王某所有;如若該房屋不動遷,則張某返還王某購房款20萬元。2012年5月4日,王某將18.6萬元現(xiàn)金交給張某。
等了3年多,王某購買張某的那處房屋也沒有動遷,不安的王某找到張某理論。
2016年5月4日,張某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今從王某處借人民幣貳拾萬元整,每年5月1日前給付王某利息2.5萬元,直到償還完本金為止,李某作為保證人在借條上簽字并捺印。2017年5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張某共計給付王某4萬元利息。
讓王某沒有想到的是,2019年5月的一天,張某突發(fā)疾病去世。
2021年5月24日,保證人李某轉款2萬元給王某。在多次索要借款本金未果的情況下,王某一紙訴狀將保證人李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支付借款20萬元及利息5萬元,共計25萬元,并承擔訴訟費。
我在辦案時認為,案涉借條未約定保證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原告僅將保證人李某作為被告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nbsp;由于債權人與債務人并未約定借款期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債務人張某從2017年開始至其病逝前,每年向原告王某履行了償還利息的義務。從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以及原、被告陳述,可以認定在債務人張某病逝后,王某多次向李某主張過權利,要求其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對于被告的抗辯意見,法院難以采納。故對于張某病逝不能償還的欠款,保證人李某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某償還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5萬元利息。